股權轉讓中,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有些權利和義務,并不會因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或辦理了股權轉讓相關手續而免除或繼承,所以在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都要了解可能存在的一些風險,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今天我們先來看看作為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以下二個條款:
1. 股份轉讓時,轉讓的股份未出資或未全額出資
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股東轉讓已認繳但未界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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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未出資的股份轉讓后,在受讓方未按期繳納出資時,轉讓人對公司的按期繳納出資的責任并不會因為股權轉讓了而得以消除。
2. 股份轉讓人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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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在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要注意這個法定的流程,以免影響股權轉讓的辦理進程。公司原有的股東,如有購買意向的,要注意三十日內回復的這個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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